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总成绩。
四、体检
根据考试综合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人数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考试综合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
体检标准按照湖南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实施。如出现体检不合格或有考生主动放弃的,按同一岗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每个岗位递补不超过两次。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当日复检和当场复检的医院为初次体检医院,复检时间不超过当天17∶30。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当日复检、当场复检及非当日、非当场复检都只能进行一次,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凡不参加体检和不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完成体检的报考人员,不得进入考核环节。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有意隐瞒影响正常履职的疾病的考生,取消其体检资格,并根据违纪事实做出处理。
五、考察
考察由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具体实施,从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招聘计划等额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工作参照《湖南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考察的重点是报考人员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提供的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有效,是否具有报考回避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不合格或有考生主动放弃时递补,每个岗位递补不超过两次。
六、公示
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中国·韶山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后不再递补。
七、办理聘用手续
拟聘对象必须服从全市统一调配,经市编委会议审定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聘用后须在韶山服务五年以上。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韶山市2016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招聘工作咨询电话:
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核奖惩股:0731-55681980
原标题:韶山市2016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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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2016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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