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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等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2023-09-29 13:30:47   地区:辽宁   浏览:0

  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面向社会为沈阳市市级医疗卫生系统公开招聘973名、区县(市)医疗卫生系统公开招聘3090名、沈阳市教育系统公开招聘88名、沈阳市公安医院公开招聘2名、沈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招聘16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及普通高、中等(职业)院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

  1.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详见《2023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信息表》(附件)。

  2.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0月10日及以后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执行,具体出生日期的计算方法同上。

  3.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聘人员应于2023年10月10日(含)前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认证的专业须与招聘规定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4.招聘岗位条件中标明“仅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岗位,专门招聘202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内(2021年、2022年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他人员不能报考。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5.应聘人员的工作经历计算日期和其他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截止到2023年10月10日(含)。

  6.招聘岗位条件中要求医师资格证、护士资格证的,如已考试通过证件尚未下发的,可提交医师考试成绩单和护士考试成绩单。

  7.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三)下列情形不得报考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应当回避的;

  5.在公务员招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并仍处于禁考期的;

  6.曾有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8.现役军人、沈阳市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含在读非应届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非应届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

  9.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笔试、面试)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rsj.shenyang.gov.cn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jw.shenyang.gov.cn

  沈阳市考试院:

  http://www.sysksy.cn

  (二)报名及网上资格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