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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选聘工作人员公告
2023-01-16 12:10:44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重庆 浏览次数:0

  为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规定,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决定面向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公开选聘一批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选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公开选聘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9名,具体岗位详见《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2023年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

  三、选聘范围和条件

  (一)选聘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报名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报名前已满规定的最低服务期或与原单位约定的最低服务期。

  3.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档次)。

  4.具备该岗位所需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执业)资格条件。

  5.具有选聘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身体素质及其他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选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中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约定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进入拟录(聘)用公示环节的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国家规定或单位约定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公费师范(医学)生。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工作经历计算

  本公告所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按照“对年对月”计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和“特岗教师”等被招募到基层服务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具体认定可结合社保缴纳、劳动(聘用)合同、工作经历证明、银行卡工资流水等凭据。

  (五)年龄计算

  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即1987年1月14日及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六)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并在面试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的考生,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学历可分别按照全日制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学位)对待。

  专业资格审查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2)进行。

  专业资格审查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但包含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应聘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所学学科专业不在选定的参考目录中,但与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的应聘人员,可联系资格审查的单位确认报名资格,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可根据应聘人员所学课程与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的相似情况等进行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