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84名。其中,公开招聘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83名(详见附件1),面向南川区优秀村(社区)干部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名(详见附件2)。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7.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二)村(社区)干部报名条件
面向南川区优秀村(社区)干部招聘的岗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南川区行政区域内累计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3年及以上,工作积极、表现优秀且现仍在村(社区)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或专职干部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以外的专职干部和按照《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本土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通知》(渝委组〔2015〕72号)回引、管理的在村(社区)挂职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助理、村(居)委会主任助理或其他综合服务岗位的农村本土人才(简称农村本土人才,下同)满5年及以上。任村(社区)书记、主任不满3年的,若加上在其他岗位职务合计满5年的可累计计算,在村、社区同类职务(含农村本土人才)的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按照“对年对月”计算。
(三)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市内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中或双方签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考察环节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简章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以上人员和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纳入本次面向南川区优秀村(社区)干部招聘岗位的招聘范围:村(社区)干部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或者近5年内受过警告以上(不含警告)党纪政纪处分的;村(社区)干部任职期间本村(社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的;担任村(社区)干部但因各种原因长期不在岗工作的。
(四)年龄计算
本简章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6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6年4月17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其中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年龄可放宽3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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