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可以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申请复检的,由申请方负担复检费用。
3、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全部体检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妊娠期的女性考生,可按医嘱暂缓相关体检项目,待妊娠期结束后补做有关体检项目,体检结论合格,再行办理聘用手续。
4、因考生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不予聘用的,可按考试或考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生进行体检。
(四)考察
1、考察工作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用人单位进行,考察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或信函考察的方式进行。
2、因考生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不予聘用的,可按考试或考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生进行考察。
(五)公示
考生经考试或考核、体检、考察合格后,确定拟招聘人选,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岗位人选,在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十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培训上岗
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医疗卫生机构派驻到乡镇卫生院上岗工作。其中,未参加过全科医学知识培训的人员,参加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岗位培训后上岗。
四、人员管理
(一)签订合同。设置全科医生特设岗位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与特岗全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聘期4年。根据招聘的特岗全科医生本人志愿,结合实际需要,原则上按照报考具体岗位安排到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从事全科医生工作。
(二)考核管理。特岗全科医生的日常管理、平时考核和绩效考核,由所在服务单位负责,考核结果定期通报设岗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设岗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负责对特岗全科医生进行业务指导和年度考核。
对成绩突出,考核优秀者,在绩效工资分配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者,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工作岗位,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三)执业注册管理。特岗全科医生上岗前必须注册为全科医师,由服务单位按程序办理执业医师注册手续或执业地点、范围变更手续。未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或者未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岗位培训的执业医师,须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全科医生岗位培训,时间不少于1年(每年3个月),其中在上岗前培训3个月,培训合格后,注册为全科医师。
(四)户籍、人事、党团关系管理。聘期内,特岗全科医生的户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单位管理,人事管理按所在服务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管理,党团关系转到服务单位。
(五)服务期满安置。特岗全科医生聘期满后,鼓励继续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对于聘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本人志愿长期扎根乡镇卫生院服务的特岗全科医生,可以经过公开考核,在设岗县市辖区乡镇卫生院空余编制内,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常设岗位管理;对于聘期内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特岗全科医生,乡镇卫生院可按有关规定将其聘任到领导岗位。对于聘期内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本人志愿到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特岗全科医生,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可组织专项选聘,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空余编制内,纳入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编制内常设岗位管理。参加其他医院招聘时,招聘单位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招聘的特岗全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未满4年的,不享受上述及相关政策。
特岗全科医师在基层服务时间不少于4年,服务期间内,不得擅自离开服务岗位,否则视为违约,违约者要退回补助费用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在医师注册和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限制,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如出现影响此次招聘的未尽事项,将及时发布。
(二)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工作,随时发现随时查处,请各位报考人员诚信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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