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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辽宁大连市民政局事业单位领导管理岗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2013-10-21 20:36:31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辽宁 浏览次数:0

大连市民政局组织人事处公告

(2013年第14号)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将《大连市民政局事业单位(市社会福利院)六〔1〕领导管理岗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公告如下:

大连市民政局事业单位(市社会福利院)

六〔1〕领导管理岗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和局党委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总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我市民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要求,着眼于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我市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竞争岗位

市社会福利院六〔1〕领导管理岗位(副院长)。

三、竞争上岗条件

为进一步优化市社会福利院领导班子结构,全面加强组织管理能力建设,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局党委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自愿报名、竞职演说、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党委研究等程序,在市社会福利院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竞争产生1名副院长。

(一)资格条件

竞争人员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基本条件。

1.竞争本岗位人员,应为市社会福利院六〔2〕和任职时间满3年的七〔1〕、七〔2〕管理岗位人员;

2.参与竞争人员须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

3.大专以上学历;

4.近3年考核等次均为称职及以上。

上述任职年限及年龄计算时间截至2013年9月。

(二)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竞争上岗:

1.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处于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提拔使用限制期内的;

3.上一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四、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制定印发《大连市民政局事业单位(市社会福利院)六〔1〕领导管理岗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公开报名。符合竞争上岗条件人员自愿报名,填写《市民政局事业单位六〔1〕领导管理岗位竞争上岗报名表》,同时注明是否服从组织安排,并须经院党政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党委印章,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到局组织人事处办理相关报名手续,逾期不报视为放弃。竞争上岗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竞争上岗报名应形成竞争比例。对已形成竞争比例,但民主推荐得票率不足30%的,不列为考察对象。经请示局党委同意后,在得票相对集中的人选中,选取一定比例组织第二次民主推荐,参加推荐人员范围与第一次大会民主推荐基本相同;对未形成竞争比例的,参加竞争人员竞职演说民主推荐得票率不得低于70%。经上述程序仍不能产生的,通过调整或干部交流的方式进行配备。

(三)资格审查。局组织人事处依据相关要求,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采取查阅档案和原始证件等方式,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四)竞职演说和民主推荐。在市社会福利院召开六〔1〕领导管理岗位竞职演说和民主推荐大会。参加竞争上岗人员进行竞职演说,展示个人学识水平、工作业绩、对竞争职位的认知程度以及气质形象和语言表达能力。竞职演说人员按姓氏笔画排序,需脱稿演讲,每人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参会人员为市社会福利院全体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竞职演说结束后,参会人员对竞职演说人员进行民主推荐。

(五)确定考察对象。按照方案规定,局党委依据民主推荐得票数高低择优研究确定组织考察人选。

(六)组织考察。考察工作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群众公认度及适岗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