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体检过程中,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要求,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场复检。《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再进行复检。
(四)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应聘人员。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3日内向学院书面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应另外选择同级别或以上级别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费用自理),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时应当有学院纪检人员陪同。
(五)根据体检结果等额确定考察人选。政治考察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规定,按照人民警察的标准、条件和拟录用职位要求,由学院抽调有相关经验的人员组成考察小组到应聘人员原工作或学习单位,对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政治立场、政治态度、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是否具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等,以及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奖惩情况、现实表现、心理测评进行全面考察,并对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社会背景等进行延伸考察。查阅个人档案,并形成考察报告。
九、确定拟聘用人员
根据体能测评、考核、体检及考察情况,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
十、拟聘人员公示
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由海南省公安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报送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从应聘同一岗位且考核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考核综合成绩从高至低依次递补。但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1.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2.拟聘人选在公示期间放弃聘用的;
3.未能按期提供相关证件材料的;
4.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十一、核准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经调查不存在问题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花名册》、拟聘用人选的考核材料、集体研究拟聘用人员的会议纪要等材料经海南省公安厅审核后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经核准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由学院发出《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并将《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十二、办理聘用相关待遇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对初次就业或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一年,工作时间一年及以上的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受聘人员可凭《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办理党(团)关系、档案、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
十三、纪律与监督
(一)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招聘工作人员如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6号)的情形的,应当主动实行回避。
(二)严格执行招聘纪律,如有违反《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18﹞516号)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
(三)公开招聘接收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招聘工作全部实行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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