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面试
面试工作由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主要考察报考人员适应实际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具体通知将在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面试对象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面试。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不再递补。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设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列为体检对象。
(五)确定体检对象
根据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按招聘(选调)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对象。遇考试总成绩同分的,以笔试总成绩高者优先;如笔试总成绩亦相同,以《综合应用能力》成绩高者优先;如亦相同,则另行加试。体检对象名单将在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六)体检、考核
体检工作由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体检对象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另行通知),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参加体检。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核对象,考核工作由招聘(选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体检、考核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体检、考核放弃或不合格者,在2024年3月31日前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予以递补,超期不再递补。
(七)公示
体检、考核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选调)对象,在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四、聘用(调动)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调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调动)手续。面向优秀专职社区工作者招聘岗位的具体聘用单位由区委、区政府统筹安排,报考面向社区正职招聘岗位(岗位代码201)的拟聘用对象需留任所在社区继续服务至任职期满。
拟聘用(选调)对象须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办理聘用(调动)手续所需材料(选调对象需征得原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同意调出的意见,签署《事业单位交流人员审核表》),不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办理的,取消聘用(选调)资格,不再递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报考招聘岗位的,应在办理聘用手续前自行负责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办理聘用手续时提交相关解除证明材料。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选调)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按招聘(选调)单位现有岗位情况予以聘用,并签订《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五、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告公示期自2023年8月31日起至9月8日止。报考人员对招聘(选调)岗位专业条件设置有异议的,应在9月4日17:00前向招聘(选调)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招聘(选调)单位经研究认为确需增加专业的,须在9月6日17:00前向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增补意见。
(二)户籍要求为“温州市”的岗位,可报考的对象为:温州市各县(市、区)户籍的人员。截止到2023年9月18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请报考人员在网络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三)国(境)外学历学位有关毕业时间及所学专业的认定,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
(四)普通高校在校在读生不得报考。现役军人不得报考。未满服务期的定向生、委培生不得报考。
(五)报考人员须用第二代身份证号码注册报名。
(六)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资格审查贯穿招聘(选调)全过程,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及聘用(选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因相应考试违规违纪行为被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处罚且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考。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且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考。
(七)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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