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考察
根据考核、体检结果,按拟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由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审核基本材料、原单位或学校出具表现证明等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应聘人员经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聘用。空缺的岗位名额,按应聘相同岗位且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考核成绩排名由高至低依次递补。体检和考察人选及结果在海口市卫健委网站、海口市妇幼保健院网站公布。
(六)确定拟聘人员
根据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由招聘领导小组将拟聘用人员上报医院党委会研究确定,并报市卫健委党组审核。
(七)公示
将通过院党委会确定、市卫健委党组审核的拟聘人员在海口市卫健委网站、海口市妇幼保健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在体检、考察、公示等后续环节中,对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公示有异议经查实者、个人放弃等原因出现缺额的,在同岗位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
(八)签约聘用
经医院公示无异议者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相关程序签订协议。医院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市人社局办理有关聘用报批手续,入编时间以市人社局批复时间为准。对违反考核招聘规定或未能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等材料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入职报到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18〕516号)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须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转为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要求
(一)招聘工作保密、监督等事项按上级部门人事考试规则和保密、回避等规定实施,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如发现违规违纪、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二)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在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或到医院后通过审查档案等方式发现有违纪违规、提供虚假信息或应聘者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等情况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或解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本人负责。
(三)本公告未规定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政策为准,未尽事宜由医院研究决定,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六、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文坛路6号海口市妇幼保健院人力资源科。
联系人:吴老师、王老师、冯老师
联系电话:0898-65388205
监督电话:0898-68707015
网上报名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898-66755313、66738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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