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事业单位招聘 >> 医疗卫生
2023年苏州昆山市卫生健康系统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告(第二批次)
2023-05-25 09:13:31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江苏 浏览次数:0

  5.通过资格复审的应聘人员发放《面试准考证》。

  (七)面试及总成绩计算

  1.面试具体时间、地点详见《面试准考证》。

  2.本场招聘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综合能力。面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

  3.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值,该第2位数值由第3位四舍五入构成。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计算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50%,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4.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对应聘人员进行排名。根据应聘人员排名,按照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若同一岗位内考试总成绩相同,将笔试成绩高者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

  5.面试结束当天,将在“昆山市卫生健康招聘平台系统”公布考试总成绩及进入体检情况。

  (八)体检

  1.参加体检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招聘岗位条件中对身体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2.体检费用应聘人员自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复检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3.怀孕应聘人员X光等项目暂不检查,先进行考察(政审),孕期结束完成体检。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进入公示环节。

  (九)考察(政审)

  1.本次招聘对通过考试且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考察(政审),考察(政审)标准参照苏州市公务员招录考察(政审)相关要求进行。考察(政审)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2.因应聘人员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或主动放弃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经招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报考同一岗位的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也可以决定不递补。

  (十)资格再审、录用和聘用

  1.本次招聘对通过考试且体检合格、考察(政审)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再审。对不符合《公告》规定的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取资格。

  2.各招聘岗位拟录取人员名单将在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有关录用材料经招聘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并报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因资格再审不合格或拟录用人员自公示之日起放弃录用资格的,不予递补。

  4.应聘人员在办理录用报到手续前,应及时将本人档案关系转移至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档案管理室。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证件,拟录用人员应向招录单位说明情况,经单位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延期办理录用手续,最晚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逾期不能提供相关证件或无法转递档案的,取消录用资格。

  5.拟录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聘单位签订《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和工作合同。拟录用人员与首聘单位服务期不得少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合同,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合同,自谋职业。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相关录用手续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6.新录用工作人员自满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起2年内未取得所录用岗位相应执业资格或技术资格、不能正式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将终止(解除)工作合同。

  7.博士研究生录用后按照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进行管理;其他学历层次录用后按照备案制工作人员(相关待遇参照事业编制)进行管理,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8.进入录取阶段的应聘人员,因个人原因单方面违约的,须与招聘单位进行协商,并遵照招聘单位相关规定解除协议。

  9.拟录用人员自名单公示后,无故放弃的,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一年内不再接受其再次应聘我市卫健系统自主公开招聘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