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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济源示范区“乡聘村用” 招聘乡村医生公告
2022-07-12 11:57:40   地区:河南   浏览:0

  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考评合格继续聘用。聘期内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一律解聘。

  (六)政策衔接。

  1.已经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乡聘村用”人员,将其社会保险直接转入卫生院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账户并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本人参保缴费的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继续由本人负责缴纳。

  2.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乡聘村用”人员,按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可以申请转入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纳相关费用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对财政补助缴纳参保费用并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退出受聘岗位后,不再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4.“乡聘村用”政策实施后,未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且不再通过延缴保险方式获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经其本人自愿申请并经示范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资格确认,可纳入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范围,从其年满65 周岁退出执业队伍起,按月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六、聘期待遇

  “乡聘村用”乡村医生享受服务补助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待遇,包括:

  (一)乡镇卫生院根据相关规定为受聘的乡村医生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受聘乡村医生个人按照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企业职工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和规定的比例缴纳参保费用,示范区财政对养老保险参保费用予以补助。

  (二)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和基本医疗考核结果,落实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补助和一般诊疗费等三项补助经费。

  (三)乡镇卫生院编制空缺需要招录卫生技术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岗的“乡聘村用”乡村医生。

  七、解除聘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乡村医生违法受到刑事处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二)受聘乡村医生不服从管理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或发生依照合同约定应当解除聘用合同情形的;

  (三)受聘乡村医生达到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退休(退出)年龄的;

  (四)受聘乡村医生主动申请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部门职责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示范区相关文件精神,做好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工作,核定年度招聘计划,接受应聘报名,收集、上报应聘人员相关资料,与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制定完善辖区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推进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制度,牵头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或实施方案,牵头负责示范区内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制定招聘工作方案,审核人员资格,办理聘用人员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指导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协调示范区人社、财政金融、医保等部门落实工作职责,指导乡镇卫生院做好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工作。

  (三)财政金融部门。负责落实受聘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的财政补助经费,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核定实行“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人数,保障受聘乡村医生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做好参保登记及待遇支付工作。

  (五)医保部门。负责做好自愿参保乡村医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及待遇支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