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和递补
(一)体检。体检由南通市海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体检标准按照最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体检人员确定。在面试合格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根据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应聘面向研究生岗位的,如考试总成绩相同,进行加试,取加试成绩高者。其余岗位如考试总成绩相同的,面试成绩高者在前;如考试总成绩和面试成绩均相同的,通过加试确定,加试成绩高者在前)。
考试总成绩、体检人员名单,在南通市海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公告。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二)考察。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组织考察时应当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应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考察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能力水平等。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如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提出考察意见。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
(三)公示。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网站、南通市海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聘用。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南通市海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组织部分岗位(同一岗位有两个及以上招聘单位的),按招聘岗位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现场自主选择医疗卫生单位(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时到现场或在现场未选择聘用单位的,视作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招聘单位经南通市海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后报送南通市海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各用人单位根据核发的聘用人员通知书,于公示结束后一个月内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结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因应聘人员原因未办结聘用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拟聘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规定自行负责解决,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五)递补。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在该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1.应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
2.拟聘人员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3.拟聘人员明确放弃聘用的;
4.其它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情形。
聘用审批(自主选择单位)后不再递补。
六、相关政策
(一)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应聘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1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我区卫生健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资格。
(二)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三)区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第五人民医院、第六人民医院招聘的医学影像学、麻醉学专业本科学历医学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的临床医学类、医学影像学、中医类专业本科学历医学生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人,海永镇卫生院招聘的符合补助条件的医学生一次性补助15万元/人,于首次聘用时一次性支付。
七、纪律监督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招聘工作以本《公告》为依据,一经发现并查实不符合本《公告》规定以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即取消应聘人员的考试和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八、本《公告》由南通市海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0513-82207988、82215546(南通市海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纪律监督:0513-82296500(中共南通市海门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南通市海门区监察委员会派驻区卫健委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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