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退役士兵、退役运动员。符合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规定的加分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运动员享有笔试卷面加分待遇。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曾获得世界体育三大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第2—6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和全运会第2、3名、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冠军的运动员加9分;获得省运动会冠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第2、3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第4至6名、全国年度最高级别比赛冠军的运动员加7分。退役运动员办理加分手续时,需提供省级体育部门出具的退役运动员文件或相关材料。
服役满13年以上的转业、复员士官加8分;服役满9年至12年的转业、复员士官加6分;服役满6年至8年的复员士官加4分;服役满3年至5年的复员士官加2分;荣立二等功以上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另加3分;荣立三等功退役士兵另加2分;获得优秀士官和优秀士兵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另加1分;伤残士兵另加3分;对长期在边防、高原、海岛等艰苦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退役士兵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3分;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大专以上毕业生(国家统招)的退役士兵,退役后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5分。服役前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在籍生,退役后复学就读并完成学业毕业的,视为闽人发〔2006〕10号规定的“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大专以上毕业生(国家统招)的退役士兵”,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加分政策。
以上各项加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3.加分不受笔试满分限制,曾通过享受各类加分政策被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退役运动员,不再享受加分待遇。
(八)招聘岗位的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足1:3的,该岗位原则上不开考;个别岗位招聘人数较多,而报考者不足1:3比例的,按1:3等比例减少招聘人数。紧缺专业免笔试岗位不受开考比例限制,其他特殊岗位经研究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比例要求。不开考和减少招聘人数的岗位由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对外公布。
(九)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和组织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凡称与本次考试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短信、试题及答案等,均与本次招考无关。郑重提醒广大报考者要诚信考试,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十)体检对象属于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在资格复审时未能提交单位同意报考有关材料的,最迟应于体检前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报考、同意辞职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有效材料。体检前仍未能提交的,取消体检资格。
(十一)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阶段发现报考者有不符合岗位要求情形或提供虚假信息(含考核期间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的,均取消考试、聘用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
报考者进入资格复审等环节,因个人原因想放弃的,须由本人书面提交放弃申明,放弃申明应写在考生身份证复印件的空白页面并签名,否则记入诚信档案。
(十二)面试人选资格复审不合格或弃权的,在笔试成绩上合格线的报考者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如因报考者弃权达不到面试规定比例人数的,可在面试前从达到笔试合格线以上的其他报考者中按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
(十三)新聘人员自办理聘用登记之日起,在本县最低服务年限(含试用期)必须满5年,以保证干部队伍的稳定。
(十四)招聘期间,招聘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更名、合并的,聘用时按编制部门批复文件明确的单位机构名称办理聘用手续。
十一、其他事项
(一)考生在参加招聘过程中,如果确定退出或被其他单位录用的,应及时与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调配奖惩股(0598-2811115)沟通,不及时沟通的,造成无故缺考等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按要求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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