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示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在鞍山市中心医院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八)试用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进入试用期考核。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试用。
(九)考核与聘用
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签定劳动合同,聘为合同制人员,不合格者取消聘用。
(十)指导监督
本次招聘,全程接受鞍山市卫生健康委纪委及院纪委的全程监督。
三、聘用人员待遇
(一)工资水平与编制内工作人员同岗同酬,享受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
(二)依据《鞍山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享受住房补贴或租住人才公寓。
四、注意事项
(一)应聘者自报名到招聘工作结束,应确保报名时所留联系方式(电话、微信)畅通,因所留联系方式不畅造成无法通知考生本人的,后果由应聘者自负。
(二)在招聘期间,应聘者如不按规定参加笔试、面试、
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三)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1、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应聘者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疫情防控要求。考生应提前到达报名现场及考场进行入场验证。应科学佩戴口罩,听从考务人员安排,考生应保持1米以上距离依次接受体温检测和身份验证,并登记相关信息。
2、所有考生体温低于37.3℃,并向查验人员出示有效居民身份证、防疫健康信息码,方可进入报名现场及考场。国内疫情重点关注地区来应聘者,需提供近7日内本人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3、考生从报名及考试日前14天,不得赴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如本人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参加后续环节的,后果自负。
4、考生须对提供的“国务院客户端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核酸检测报告、诊断证明等材料真实性负责,自愿承担因不实行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此公告中疫情防控相关安排将根据国家、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最新要求及时调整,考生须密切关注疫情防控工作的最新要求并严格执行,请广大考生在考试前密切关注鞍山市中心医院网站通知公告。
(四)如遇突发重大事件,按医院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意见执行。
本次招聘解释权归属鞍山市中心医院。
咨询电话:
鞍山市中心医院(铁东院区)人事科0412-5930017
鞍山市中心医院(立山院区)人事科0412-6703224
附件1:《鞍山市中心医院2021年公开招聘合同制人员岗位信息表(铁东院区、立山院区)》
鞍山市中心医院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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