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格审查初查
1.院根据收到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初查。
2.若因未按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齐导致无法进行资格审查初查的,均视为报名无效。未通过资格审查初查的应聘人员,招聘程序终止,不再另行通知。
(三)笔试
1.院在报名截止后两周内组织笔试,对进入笔试的应聘人员发放电子邮件通知。
2.笔试内容主要为公共科目、质量与标准化基础知识、外语等。
3.笔试时,应聘人员需对《应聘岗位申请表》中的“承诺”进行书面签名确认。
4.进入面试的合格分数线为参加笔试人员的平均成绩。入围面试人员为该合格分数线以上,按笔试分数由高到低排序,人数以招聘岗位数1:3的比例确定。
(四)资格复查、面试
1.院在笔试后两周内组织资格复查、面试,对进入资格复查、面试的应聘人员发放电子邮件通知。未进入资格复查、面试的应聘人员招聘程序终止,不再另行通知。
2.面试前需要进行报名资格复查,应聘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原件。
3.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参加面试资格,招聘程序终止。
4.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等方式进行。
5.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
6.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的,按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比例为4:6,计算总成绩。
7.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根据招聘岗位数确定体检人员名单。
(五)身体检查
1.院在面试后两周内组织体检,对进入体检的应聘人员发放电子邮件通知。未进入体检的应聘人员招聘程序终止,不再另行通知。
2.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等,统一组织体检人员到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以医疗机构出具结论为准。
(六)考察
1.院在体检后两周内组织考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等,并对应聘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再审。
2.应聘人员签署《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
3.未通过考察或报名资格再审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招聘程序终止,不再另行通知。
(七)拟录用人员的确定和公示
1.应聘人员因体检、考察等原因未通过或因本人原因主动放弃的,院确有需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总成绩排名其后的应聘人员依次递补。
2.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对拟录用人员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公示如有异议、影响录用的,根据查实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四、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
上述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疫情防控要求
根据目前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为切实保障广大应聘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应聘人员务必至少提前14天完成“随申码”注册申请,考前14天原则上不离沪,在备考期间做好个人日常防护与健康监测。应聘人员参加考试时应自备口罩,按要求出示“随申码”绿码,自觉配合体温测量,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考试现场卫生防疫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或者异常情况的应聘人员,须配合工作人员按相关程序处置。
“随申码”非绿码的应聘人员、考前14天内体温异常的应聘人员、来自或途径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应聘人员、有国(境)外旅居史的应聘人员,参加考试时须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来自或途径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有国(境)外旅居史的未解除隔离者,不得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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