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察
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安排,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察要成立工作组,每组由2名及以上公职人员组成。主要对拟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对拟考察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拟考察人选。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因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六)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信息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公示有疑义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三、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考生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
相关单位和人员要严肃招聘工作纪律,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体检医生等凡与考生构成回避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无论是工作人员还是报名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都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
(一)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二)考生自网上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用人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的后果考生自负。
(三)在招聘期间,如不按规定参加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四)考生参加本次公开招聘,要按照辽宁省及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报名咨询电话:详见《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
(二)技术支持电话:024-67851677、67851641
(三)纪律监督电话:024-22539026、22539027
(四)电话咨询时段:9:00-11:00,13:00-17:00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考试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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