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称待遇:在原单位已取得职称的,引进后可优先聘用在同等级岗位;有突出贡献的,可低职高聘;填补了地区空白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不受资历条件限制,按程序认定为特殊人才,优先申报高一级职称。
(四)职级待遇:在原单位担任职务的,引进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平职安排,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有突出贡献的,可安排高一级职务。
(五)配偶安置待遇:引进人才的配偶是党政机关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人员的,原则上按“对口对应、空编空岗”予以妥善办理随调手续;配偶为非在职人员的,根据所学专业和特长安置就业岗位,工资纳入地、县(市)本级财政统发。
(六)探亲待遇:家在塔城地区之外的引进人才,6年内每年可享受一次30天的探亲假,探亲往返路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报销;6年后按自治区干部职工探亲假规定执行。
(七)工龄待遇:引进人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自动离职的,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按政策规定连续计算工龄。
(八)户口迁移: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至本地,配偶、父母、子女户口也可随迁,按实际居住地直接办理落户。
(九)科研支持:引进人才从事“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的,转化项目经地区有关部门论证后,给予一定项目启动资金;携带或介绍技术、项目、专利在本地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产生经济效益的,给予一定科研成果奖金;引进人才为国家级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以及阶段性重点工作或特殊岗位急需紧缺人才,给予一定生活补助;所需费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地委批准执行。
(十)人才绿卡:为引进人才办理人才绿卡,持卡人员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免费参观地区内旅游景点,每年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享受中国医科大学在地区医院的专家服务,子女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择校就读;针对助学贷款尚未偿还的贫困学生,地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予以解决;表现优秀的持卡人员,作为点名调训人选,优先纳入公务员调任范围。
五、服务期
在塔城地区的服务期不少于6年(含试用期)。
六、管理与考核
用人单位负责对引进人才的管理与考核,对不履行岗位职责的,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经审核批准,可解除招聘合同,办理辞退手续。
咨询电话:0901-622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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