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审
体检合格后,进入政审考察环节,政审考察标准参照公务员考察和政审有关要求执行。根据考察结果,确定聘用人选名单,在海丰县人民政府网公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取消其聘用资格,依次递补聘用人选。
(五)公示
根据政审结果,由县委政法委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
(六)聘用
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按有关程序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3年,获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含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聘用人员应在本单位服务一年以上,对聘用人员在本单位服务不满一年的,县委政法委不出具同意报考其他单位的证明和个人工作鉴定。
聘用人员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对聘用人员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以续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薪酬待遇
聘用人员经费实行财政包干制(含五险一金),每月3000元,具体工资福利待遇按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海丰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确定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节日补贴的标准和发放方式按在编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标准和发放方式执行,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核拨。
六、纪律要求
(一)报名人员提供信息必须详细、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资格,并通知有关单位严肃处理。
(二)报名人员不得有托人说情、打招呼等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资格。
七、注意事项
(一)本次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社会上以任何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和发行的出版物、参考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二)报考者参加考试时,应携带“准考证”(另发)和身份证。
(三)报考人员须保持手机(报名表上手机号码)畅通,机考、面试等有关事宜将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未进入下一环节的不再另行通知)。
本次招聘未尽事宜由中共海丰县委政法委员会、海丰县法学会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660-6600141(海丰县委政法委政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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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丰县委政法委员会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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