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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下半年重庆市璧山县教育事业单位招聘2人公告
2017-10-13 22:11:04   地区:重庆   浏览:0

为加强璧山人才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以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经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2017年应届毕业的免费师范生公开考核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本次考核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招聘名额2名,具体岗位及条件详见《重庆市璧山区2017年下半年公开考核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及条件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自愿在璧山工作5年及以上,其中,在招聘单位工作2年及以上;

3.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2017年应届毕业的免费师范生,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4.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一览表》);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录)已进入体检及以后环节的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项目服务人员;现役军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正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7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三)专业审核有关事项

专业条件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简称《专业参考目录》)审核报考专业。

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写毕业证书载明的所学专业。

四、报名

应聘人员只能选择本次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报名,按各报考岗位竞争,分别聘用。

(一)报名时间:2017年10月20日(星期五)(9:00-12:00,14:00-17:30)

(二)报名地点:区教委组织人事科(璧城街道双星大道369号,2号楼412室,下同),联系电话:(023)85284502。

(三)报名手续和方法

报名时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及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到指定地点报名。

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的委托书、相关资料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考人员应如实准确填报各项报名信息,提交的报名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对伪造、变造、冒用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报考资格,并按国家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考核

考核采取专业技能测试的方式进行,总分值为100分,成绩现场公布。考核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考官对考生考核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或90分以上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

考核时间、地点、具体方式等另行通知。

六、体检

体检人选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核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

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要求,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国家对体检政策有新规定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