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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社会科学院考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3名公告
2017-08-18 23:48:22   地区:重庆   浏览:0

3.报名要求

(1)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报名后不得更改。

(2)应届毕业生《报名登记表》须加盖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印章,并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习成绩单、本科以来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下同)、身份证,以及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3)往届毕业生《报名登记表》须注明档案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加盖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印章,并提供学习成绩单、本科以来的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以及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4)应聘人员与其它单位签有就业或工作协议的,须在“备注”栏加注说明。

(二)资格审查

我院根据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考核程序。

(三)考核

考核根据应聘人员报名情况适时组织,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1.主要考核应聘人员必需的专业理论功底、语言逻辑表达、职业素养、沟通协调等综合适岗能力。

2.考核方式包括学术成果审验、专业测试和综合测评,其中专业测试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分值各为100分,根据应聘人员报名情况适时组织。

其中,综合测评成绩当场公布。考官对考生综合测评成绩评定在90分以上、60分以下的,必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综合测评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考核总成绩=专业测试成绩×60%+综合测评成绩×40%,总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应聘人员参加专业测试及综合测评时须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备查。

 

(四)体检

体检人选按各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该岗位应聘人员专业测试和综合测评的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其中,未形成竞争的岗位,须有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否则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体检由我院统一组织,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岗位实际要求执行,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若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书面申请,经我院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出现缺额的,不再递补。

(五)考察

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考察人选。考察主要审核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遵纪守法情况、学习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复审其资格条件。

因考察、资格条件复审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的,不再递补。公示及以后环节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六)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及我院网站(www.cqass.net.cn)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毕业院校、职称、工作经历、考核总成绩、拟聘单位等。

(七)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人选,由我院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其中,应届毕业生应及时签订三方协议书,待毕业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