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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第三季度重庆长寿区事业单位招聘78人公告
2017-08-13 23:18:10   地区:重庆   浏览:0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实施,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经重庆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选)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选)聘名额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8名,其中考核招聘18名(详见附件1),考试招聘58名(详见附件2),选聘 2名(详见附件3)。

三、招(选)聘范围和条件

(一)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 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5. 符合岗位要求的招(选)聘条件(详见附件1、2、3)。

(二) 以下人员不属于招(选)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项目服务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岗位)有最低服务期限约定或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报考相关限定的,从其规定。

正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17年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2017年应届毕业生,须在报名截止前取得毕业(学位)证书和所需资格证书。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三) 工作经历有关事项

招(选)聘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级和相当于团级及以下单位工作过的,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应聘的,其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工作经历、服务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

(四)年龄计算有关事项

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报名前1日。

四、报名

本次考试招聘和选聘岗位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考核招聘岗位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

(一) 网上报名

1. 查询报考岗位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简章》要求的“招(选)聘范围和条件”,以及附件2、3中各个招(选)聘岗位的报考要求和条件,结合本人情况,选择本次招(选)聘中符合自己条件的一个招(选)聘单位或招(选)聘岗位报名。

特别提醒:招(选)聘岗位有专业要求的,统一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4),报考人员应按照招(选)聘岗位报考要求中设置的专业要求,确定本人毕业证书上所列专业名称与岗位要求的专业名称一致后,才能在网上提交报名申请。因不同学历层次致使同一专业称谓不一致的或报考人员认为本人所学专业符合岗位专业要求,但所学专业名称与招(选)聘岗位专业名称不一致的,应先征求招(选)聘机关(单位)同意并报长寿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后,才能在网上提交报名申请。《参考目录》中未列入的专业或各高校新设专业,与职位要求的专业相近似的,由报考人员提供学校相应的证明资料,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经招(选)聘机关(单位)审核同意并报长寿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后,才能在网上提交报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