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由和平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体检的项目、标准,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非招聘单位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或鉴定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考察由人才中心组织实施,考察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考察内容包括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态度、遵纪守法、学习和工作表现、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对被考察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体检、考察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五、公示
根据体检、考察情况,对拟聘用人员在 “和平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及拟聘用人员基本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备案、聘用及待遇
公示期满后,没有影响聘用问题的,按照规定程序与指定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到和平公证处,确定聘用后实行2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待遇为2800元/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转正,聘用期间工资执行现聘用人员工资标准,基础工资3500元/月,同时根据月创收情况发放绩效工资。受聘期间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及员工福利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
七、递补
对于在招聘过程中出现自动放弃和取消资格的情况,经研究同意后,可从报考同一岗位且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
报考人员要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理念。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咨询电话:022-27306552
电话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原标题:天津市和平公证处公开招聘公证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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