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贯彻落实全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扩大行政执法监督的覆盖面,形成法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合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选聘万名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工作方案》(内政法发〔2017〕39号)文件要求,现面向全旗行政相对人公开选聘百名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选聘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熟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执法程序,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无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工作职责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持《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一)按照监督区域范围,向旗政府法制机构反映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二)向旗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工作纪律
(一)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不得以权谋私或者妨碍行政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以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四)正确使用《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不得转借或者用于非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条款。
四、工作方式及保障
(一)工作方式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采取分散工作与集中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具体工作方式如下:
1、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首先出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以表明身份,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事项应详实记录,并报告旗政府法制机构。
2、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属于法制机构管辖范围的,法制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9年修订)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向监督员反馈。不属于法制机构管辖范围的,及时告知其解决途径。
(二)保障
1、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行政义务监督员的工作,不得干扰阻扰,不得弄虚作假、推诿扯皮,不得打击、报复。
任何人对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于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可以向旗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举报。
3、旗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谁选聘,谁管理”的原则,负责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
4、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书制作费用由旗政府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参与旗政府法制机构举办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所产生的相关工作费用由组织单位负责。
五、选聘程序
(一)申报
按照本公告要求,符合条件的参聘人员填写《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登记表》,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及一寸蓝底近期免冠正面照2张,如有所属的具体单位还需携带单位证明,于6月30日前到鄂温克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328室报名,报名表可到旗政府法制办公室328室领取,也可直接登录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ewenke.gov.cn/)公告通知栏自行下载。
(二)审核
鄂温克旗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据选聘条件和要求,于2017年7月31日前对申报参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三)公示
由旗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审核通过的拟聘人选于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0日在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四)聘任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参聘人员由鄂温克旗政府法制办公室颁发《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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