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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江象山县事业单位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公告
2016-09-07 22:57:42   地区:浙江   浏览:0

报考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公路管理段、道路运输管理所及农村水利管理总站等4家单位的考生须承诺:若单位参公,自愿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面试对象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资格。

七、面试

面试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面试总分为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

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之和,满分200分。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笔试成绩亦相同的,则都进入体检环节。

八、体检

体检标准和程序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人力社保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政策执行。

体检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纪检监察部门、人事考试中心主管部门及招录单位主管部门对考生的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必要时,可以要求考生进行复检。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考察。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九、考察

考察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考察结果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者淘汰,合格者进入拟录用人员名单。

十、公示与录用

拟录用人员名单由主管部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在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公示7个工作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的问题经查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在办理录用手续时仍将审核档案资料,若发现招聘人员档案资料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

被录用人员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尚未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地区,拟录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次公开招聘的信息、实施过程有关情况及拟录用人员公示信息均在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xiangshan.gov.cn/col/col18682/index.html)上公布,请考生注意浏览,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二)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三)面试对象在面试2天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提交不参加面试的书面确认书的,可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体检、考察和公示过程中如出现职位空缺的,在报考该职位的合格人员中按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但自拟录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之日起出现的职位空缺,均不予递补。

(四)拟录用人员涉及聘用(劳动)合同的,自公示结束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解决;3个月内未解决的,取消录用资格。

(五)新聘用人员须服务满5周年后,方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交流到县外的申请。根据浙组电明字[2014]25号文件规定,新聘用乡镇(街道)事业人员在乡镇(街道)服务须满5周年(含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