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补充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办法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和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通过考试、体检和考察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二、招聘计划
2016年象山县事业单位共计划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69名,招聘计划详见附件1。
三、报考范围、对象及条件
(一)报考范围和对象: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报考范围:
(1)具有宁波市户籍(以2016年9月14日的户籍所在地为准,部分岗位招聘面向全国、全省);
(2)象山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籍在象山);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用原已取得的学历或研究生学历报考,户籍不限。
2、截止2016年9月14日,现役军人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在校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专升本、硕士、博士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3、截止到2016年9月14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和象山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除外)。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5、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录用单位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6、按照《关于建立“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进人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77号)规定,与领导干部(含事业单位负责人)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应聘人员参加领导干部任职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本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干部(含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逐级落实事前报备制度。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招聘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并符合上述招聘范围和对象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81年9月14日(含)以后出生。
2、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且要符合招聘职位所需的学历和专业要求。以第二专业报名的,其第二专业须取得教育部学历认定。
3、在2016年9月14日(含)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招聘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4、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或曾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及以上的经历。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时间计入工作经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5、部分招考职位要求大学生“村官”是指:选聘在象山县行政区域内,任职满2年(任职时间的认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6、部分招考职位要求为大学生退役士兵或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
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象山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后参军入伍,现已退役的具有象山县常住户口人员;象山生源且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或就读期间到部队服役,退役后继续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具有象山县常住户口人员(象山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户口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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