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为自动弃权处理。)
九、资格复查和考核(考察)
1.招聘单位对通过考试、选岗并且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录用考察和资格条件复查,考察和资格条件复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确因情况特殊,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至30日。对不符合《简章》规定的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取资格。录用考察(考核)标准参照昆山市公务员招录考察相关要求进行。
2.对考察(考核)不合格人员,招聘单位应将不合格的理由书面通知考生。考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招聘单位提出申请复核,招聘单位应当接受复核申请,并须30日之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3.因考生体检、考察和资格复查不合格以及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而出现缺额时,经招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报考同一专业岗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一次性递补,也可以决定不递补。录用后自动放弃的,不再递补。
十、录用和聘用
1.各招聘岗位拟录取人员名单将于昆山卫生计生信息网www.kswjw.gov.cn或昆山人才网www.kshrss.gov.cn。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有关录用材料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2.录取备案制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聘单位签订《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和合同。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相关录用手续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3.各单位与新录用人员订立工作人员聘用合同,聘期不低于3年,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4.招聘录用的备案制人员,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招聘规程一经查实的,按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纪律与监督的有关规定处理。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监督举报电话:57369316。
十二、本《简章》由昆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12-55211705、57369506。
原标题:2016年昆山市卫生计生系统公开招聘卫技类应届毕业生(备案制)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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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昆山市卫生计生系统公开招聘卫技类应届毕业生(备案制)岗位简介表.doc
2016年卫生计生系统公开招聘卫技类应届毕业生(备案制)报名所需材料.doc
2016年昆山市卫生计生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场报名资格审查登记表.doc
昆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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