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中小学招聘 >> 中小学教师
2016浙江海宁市镇(街道)中心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招聘33人公告
2016-04-12 13:47:50   地区:浙江   浏览:0

因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决定于2016年公开招聘镇(街道)事业编制幼儿教师33名。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招聘共涉及11个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计划招聘事业编制幼儿教师33名。具体计划详见附件一。

二、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16年4月16日(星期六)上午9:00至下午2:30;

报名地点:海宁市人力资源市场(海州东路548号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号楼1楼)

三、招聘对象、条件

(一)岗位一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思想进步,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2.现在海宁市各镇(街道)所属的各类幼儿园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在岗非事业编制教师(本学期以来一直在各镇(街道)所属的各类幼儿园工作,由所在幼儿园出具证明);

3.在海宁市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满二年及以上,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教师资格证书》,二级教师(原幼教一级)及以上职称,年龄18至35周岁(1980年4月16日至1998年4月16日期间出生),对在海宁市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满10年及以上,同时具有一级教师(原幼教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年龄放宽到18至40周岁(1975年4月16日至1998年 4月16日期间出生)。海宁户籍(以2016年4月16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为2016年4月16日。

(二)岗位二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思想进步,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2.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教师资格证书》(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幼儿教育师范类毕业生为海宁市生源),年龄18至35周岁(1980年4月16日至1998年4月16日期间出生)。海宁生源(生源地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或海宁户籍(以2016年4月16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6年应届毕业生不能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上述人员中属于2016年应届毕业的,如被聘用须在办理报到手续时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不能在2016年8月30日前提供的,不予聘用。

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浙人社发〔2011〕79号),在近2年内人事考试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属于《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第四条规定不得将其确定为录用人选的人员,不宜参加本次公开招聘活动。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与招聘单位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四、招聘办法

1.初审:报考岗位一的应聘人员凭身份证、学历证书、户口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工作单位出具的幼教工作年限和现身份证明公开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进行资格审查,提供近期一寸照片二张,并填写《海宁市教师招聘报名表》。

报考岗位二的应聘人员凭身份证、学历证书(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幼儿教育师范类毕业生凭学校就业推荐表或就业协议书)、户口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供认定教师资格所需的笔试、面试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及普通话考试合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公开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进行资格审查,提供近期一寸照片二张,并填写《海宁市教师招聘报名表》。

岗位一和岗位二不能同时兼报。

2.复审、应聘名单公示: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持初审所有资料到复审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领取“准考证领取通知书”。当招聘计划数与报名合格人数不足1∶3时,相应核减招聘名额直至取消该岗位本次招聘,其中招聘计划数大于等于3人的岗位,当招聘计划数与报名合格人数不足 1∶2时,相应核减招聘名额直至取消该岗位本次招聘。

报考人员在报考中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报考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