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事业单位招聘 >> 其他事业单位
2014年辽宁省司法厅所属事业单位招聘2人公告
2014-06-12 17:00:25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辽宁 浏览次数:0

辽宁省司法厅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4) 33号)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将辽宁省司法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岗位所需专业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个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6、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名。本方案中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31日。

二、招聘组织与方式

招聘采取考核的方式,由省司法厅干部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三、招聘岗位及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辽宁省司法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见附件1)。

四、招聘步骤

(一)报名。时间:2014年6月12—18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甲—辽宁省司法厅6楼6612房间(沈阳市内乘坐213、245、299、162路公交车,北塔站下车西行100米即是)电话:024-31966166。方式:采取现场报名与资格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应聘者登陆辽宁人事考试网下载并填写《2014年辽宁省司法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携带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材料及能证明个人能力、资历的有关材料,包括工作经历证明、工作期间任职资历证明、论文著作成果、奖励情况、工作期间主要业绩成果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到指定的报名地点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者,交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寸版4张。

应聘者应严格遵守报名诚信制度,认真衡量资格条件,实事求是地填写报名表。对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考核及聘用资格。

(二)考核。考核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由省司法厅干部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考核组,根据应聘者的素质、能力、业绩等方面情况,按照招聘计划1:3的比例确定拟考核人选。拟考核人选名单及考核的时间、地点,请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

(三)体检。根据面试排序情况,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者,依次递补(只递补一次)。体检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行承担。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察。应聘者体检合格后,由省司法厅干部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并对其应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确定拟聘人选。考察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应聘资格。

(五)公示和聘用。拟聘人选确定后,由省司法厅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曰。对公示有异议的人选,由用人单位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公示后,如因取消资格、拟聘人选自愿弃权等原因出现空缺的,不再递补。公开招聘期间,应聘者如不按规定参加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等,视为自动弃权。

(六)聘用。为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选办理聘用手续、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并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辽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相关文件执行。

五、其他

(一)应聘者从报名至考核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联络。否则,后果自负。

(二)政策咨询电话:

省司法厅干部人事处:024-31966166

其它未尽事宜,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4) 3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