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屏山县城镇管理局
关于遴选屏山县城镇管理局城管监察大队人员的公告
为强化我县城集镇管理,充实屏山县城镇管理局城管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全县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事业人员公开遴选屏山县城镇管理局城管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范围、岗位及名额
在全县乡镇事业单位遴选8名在编在职事业人员(不含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到屏山县城镇管理局城管监察大队工作。其中:执法岗位6名(男性)、管理岗位1名、会计岗位1名。
二、遴选条件
(一)政治纪律性强,服从组织安排,具有较高综合素质,良好口头表达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二)年龄45周岁(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未满46岁)及以下,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时,在乡镇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达到3年以上,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参加遴选。
(五)执法岗位男性身高1.68米以上。
(六)会计岗位须持有《会计证》。
(七)加分
1.2010年1月以来参加过移民工作或顶岗锻炼1年以上者加1分;2010年1月以来参加移民工作受到县委、县政府及以上表彰者加2分。
2.最高不超过2分。
(八)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在职脱产学习人员;
2.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审查的人员。
三、遴选比例
报考人数与岗位遴选名额之比原则上不低于2:1,达不到2:1比例的,调减相应岗位遴选名额或取消该遴选岗位。
四、遴选程序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13年10月10日起—2013年10月11日止,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2.报名地点:屏山县城镇管理局(新县城行政中心2号楼13楼B1310)
(二)报名手续及资格审查
凡参加遴选报名的考生,报名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会计岗位须持有《会计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参加遴选的书面材料,近三年年度考核表或确认备案表和加分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鲜章),及近期免冠同底板彩色一寸照片2张,并填写《屏山县2013年公开遴选城管监察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经县城管局和县人社局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面试。
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遴选工作全过程,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遴选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三)面试
此次遴选方式为面试,面试成绩为100分。面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遴选成绩计算方法
遴选总成绩=面试成绩+加分。
五、体检、考核
(一)体检
1.根据遴选岗位及名额,按照遴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
2.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3.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以及未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弃权。
4.因体检不合格或因考生放弃等原因导致的缺额,可按照遴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考核
考核由县城管局负责进行综合考核,人社、监察部门参与。考核主要审查报考者报考条件是否真实,所提供的资料、证明、证件、档案是否真实,审查个人诚信、品德、身心健康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审查个人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
六、公示
经体检、考核合格的拟遴选人员,在县党政网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期内,如有投诉或举报者,应署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七、调动
拟遴选人员公示无异议者,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的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八、纪律与监督
本次遴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遴选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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