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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南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招募200名公告
2013-04-17 13:36:00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河南 浏览次数:0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豫政〔2008〕10号)和《关于深入实施河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的通知》(豫青联字〔2004〕43号)要求,经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和省扶贫办研究决定,2013年继续实施河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以下简称贫困县计划)。同时,继续做好2011年、2012年志愿者管理服务工作和2004年至2010年志愿者的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2013年招募志愿者总数为200名。省项目办将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选派200名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到我省兰考县、栾川县、洛宁县、汝阳县、鲁山县、封丘县、滑县、范县、台前县、卢氏县、南召县、宁陵县、商水县、上蔡县、原阳县、内黄县、濮阳县、舞阳县、正阳县共19个国家级或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乡镇,从事为期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农村基层团组织和青年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二、工作步骤

  1.落实岗位阶段。由服务县项目办根据本县实际情况,确定服务岗位,经相关省辖市项目办汇总后上报省项目办。(4月16日前)

  2.组织招募阶段。省项目办和各高校项目办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广泛进行宣传动员,开展集中招募活动。(5月26日前)

  3.确定人选阶段。由高校项目办对报名志愿者进行初步审核(5月29日前),省项目办集中组织体检和审核并委托各高校项目办与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志愿者签定招募协议。(6月26日前)

  4.培训派遣阶段。对已签订招募协议的大学生志愿者由省项目办进行集中培训和派遣,市、县项目办负责志愿者的安置。(6月30日前)

  三、政策、经费保障

  参与河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的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优惠政策外,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服务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专科生1500元/月、本科生1600元/月、研究生1700元/月,所需费用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省财政直管费用由省财政负担。招募时的体检费、培训费及服务期间购买的团体保险费用由省财政负担。各级项目办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2.服务期间,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和档案可迁转到工作地区,也可保留在学校或迁回原籍,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就业报到证。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党政机关录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志愿者,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3.有条件的高校可拿出部分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开展志愿服务。

  4.服务单位应向志愿者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服务期间,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它服务单位的合适职务。

  5.服务期满,对志愿者作出鉴定。鉴定材料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6.服务期满考核合格,3年内报考省内高校研究生,总分加10分,报考成人专升本,免试入学。具体规定在当年的研究生和成人专升本招生政策中予以明确。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和专升本的应届毕业生参加服务贫困县计划的志愿者,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各高校出台的相关政策如优惠于此政策则参照高校政策。

  7.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报考公务员的,可享受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优惠政策,具体规定由省级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在当年招考中予以明确。省辖市以上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