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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东营市人民医院(东营市妇幼保健院)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2024-06-05 20:55:11   地区:山东   浏览:0

  东营市人民医院在面试前负责对本次公开招聘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进入面试范围人员,需按《2024年度东营市人民医院(东营市妇幼保健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聘须知》(附件2)和招聘岗位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招聘单位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均采用百分制计算成绩。笔试、面试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将在官方网站另行通知。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招聘的副高级岗位可采取简化程序直接面试的方式组织。

  (一)笔试

  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20%和80%。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科技知识等基础性知识;专业基础知识部分按医疗(B)、药学(C)、检验(D)、中医(E)、护理(F)等分别命题;医疗管理类(G)岗位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80%和20%。笔试成绩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笔试时间地点见笔试准考证。笔试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的地点和要求,凭笔试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加笔试。

  笔试总分为100分。笔试设合格分数线,根据岗位招聘计划和笔试情况研究确定。

  笔试时间:2024年6月29日上午9:00-11:00(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网站信息)

  笔试成绩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二)面试

  面试人选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照开考比例,根据招聘岗位和招聘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并面向社会公布。笔试合格人数出现全部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计划;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面试人选未按照规定时间向招聘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经审查不符合应聘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放弃或取消面试资格造成的空缺,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并面向社会公布。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基本理论知识、专业技能、业务水平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评判,并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

  面试结束后,应聘人员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分别按40%、60%的比例计入考试总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面向社会公布。同一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笔试成绩仍相同的进行加试。进入考察体检范围应聘人员面试成绩不得低于70分。

  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面试考务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场次70元。

  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另行公告,请应聘人员及时关注报名网站。

  五、考察和体检

  东营市人民医院(东营市妇幼保健院)成立考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察工作。

  考察可根据岗位条件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同时,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考察情况作出考察结论。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操作手册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个人承担。

  对放弃考察、体检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从进入同一岗位面试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六、公示和聘用

  对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经东营市人民医院(东营市妇幼保健院)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名单,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由市卫生健康委及市人民医院在其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东营市人民医院(东营市妇幼保健院)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作出结论,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东营市人民医院(东营市妇幼保健院)提出聘用意见,经市卫生健康委审核,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反映问题经查属实且影响聘用的,不予聘用。符合聘用条件的,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东营市人民医院(东营市妇幼保健院)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东营市人民医院(东营市妇幼保健院)在招聘简章上明确约定最低服务年限(含试用期)为三年,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报考应聘其他企事业单位或办理调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