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考察
考察工作由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组成考察组统一组织实施。对应聘人员进行认真全面考察。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是否牢记“三个离不开”、切实增强“五个认同”等政治要求,坚决把政治上不合格的挡在门外。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员面谈等方式,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等。具体考察时间、方式等由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确定。应聘人员考察不合格的,经学校研究确定,取消聘用资格。
六、公示和聘用
(一)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由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
(二)本次公开招聘公示前各环节出现缺额的,依次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1次。
(三)对拟聘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示期间,对于反映应聘人员有关问题的举报信、电话以及有关部门转办的举报信,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最终核实结果反馈举报人和转办单位。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在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聘用的情形,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六)经公示无异议,确定拟聘用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上报办理聘用手续。
(七)应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聘用且未满试用期的(列编招聘,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下发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或在公务员招考中被新录用的(以录用主管机关下发录用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试用期间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聘用的取消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八)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聘用合同中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解除聘用。按照(内机编办发〔2020〕99号)精神,本次公开招聘被录取并聘用的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享有事业单位相应待遇和保障;在职务晋升、任职交流、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考核奖惩、收入分配、人事档案等方面与校内同岗同工的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在聘用期内参照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
七、其他事项
(一)在公开招聘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环节拟取消应聘人员考试、聘用资格的,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应聘人员被取消资格的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对招聘工作中存在不诚信情形的应聘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诚信档案库;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18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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