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事业单位招聘 >> 其他事业单位
2013年上半年江门江海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2013-04-02 12:17:31 来源:网络 所在地区:广东 浏览次数:0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139号)、《江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江人社发〔2010〕573号)、《江门市面向基层定向招聘机关雇员事业单位职员试行办法》(江人社发〔2011〕807号)和《江门市江海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江海人发〔2011〕14号)精神,现就2013年上半年江门市江海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详见《2013年上半年江门市江海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二、应聘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注: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被机关事业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不得应聘。

  (二)专业、学历、学位要求

  招聘岗位如设定专业、学历、学位要求的,应聘人员所学专业及该专业对应的学历、学位,必须符合招聘岗位要求。招聘岗位专业界定按《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专业参考目录(2013年版)》执行,应聘人员应按专业目录中的名称选择相应的岗位报考。应聘者所学专业以所获学历证上的专业为准,学位种类不能作为应聘专业的依据。

  (三)工作经历要求

  招聘岗位如设定工作经历年限要求的,工作经历起算时间为: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或参加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的,从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初次就业的,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的,从毕业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期为2013年3月31日;在校学习期间的社会实践及勤工助学等工作,不视为工作经历;是否具有工作经历,应以单位出具证明、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等材料为依据(应同时具备,且相互印证)。

  (四)年龄要求

  要求25岁以下是指要求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要求30岁以下是指要求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要求35岁以下是指要求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要求40岁以下是指要求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的记载为准。

  (五)招考对象及范围

  “招考对象”主要是指在2013年3月31日之前已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的社会人员,报考人员可用符合招考职位条件的学历专业报考。“范围”是指户籍方面的要求,其中,“江门市区户口”指蓬江、江海、新会三区户口,“江门市户口”包括江门市属下四市三区户。

  (六)其他

  1.本公告“应聘资格条件”中未作明确界定的,参考《广东省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中“关于报考资格条件”的解释。

  2.招聘公告所列资格条件为最低条件,凡资格条件高于公告规定要求者均可报考。

  3.应聘岗位所需条件由用人单位负责解释,联系电话详见附表。

  三、应聘办法

  (一)报名时间

  2013年4月12日、13日、14日(共3天),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二)报名地点

  详见报名联系表。

  (三)报名方式

  报名工作由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应聘人员携带相关资料在指定的时间到达报名地点,将相关资料交给工作人员审核。符合应聘条件的当场发放同意报考的回执。应聘人员在4月16日到应聘单位凭回执换领准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