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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2023-01-04 22:12:28 来源:山西人事考试网 所在地区:山西 浏览次数:0

 2月26日  上午9:00—11:00   专业科目考试

为方便考生参考,本次考试在11个设区的市设置考点,由考生就近自主选择。

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笔试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生须同时携带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以及笔试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缺少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参加考试。

3.成绩查询

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3月20日左右登录山西人事考试专栏查询。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对艰苦边远地区职位、基层职位和特殊专业职位,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将予以政策倾斜。

(二)面试

1.拟面试人选确定

省级招录机关和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从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考生中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拟面试人选;若最低合格分数线内人数未达3:1的,按实有人数确定。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和公安机关、省监狱管理系统、省戒毒管理系统等职位的,按规定需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在面试前进行。参加体能测评人选从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依据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的5倍确定(笔试合格人数不足的,按实有达线人数确定)。省级招录机关和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从体能测评合格人选中按照计划录用人数的3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面试人选。如体能测评合格人数未达3:1的,按实有人数确定。

2.资格复审

面试前,省级招录机关、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市法院检察院分别对拟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拟面试人选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主要信息不实,确认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负责资格审查的机关取消该报考者面试资格,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考生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在招考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取消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3.面试

省级招录机关和省法院检察院录用公务员的面试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和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录用公务员的面试工作,由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如出现参加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计划录用人数而形不成竞争的,考生面试成绩必须达到70分以上,方可进入体检考察。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如2名以上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时,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仍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仍相同,由负责面试的主管部门加试一场面试,按面试加试成绩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面试结束后,报考省级法院检察院职位的,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职位计划录用人数1.5倍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向上取整)。报考其他职位的,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职位计划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环节的人选。

四、体检和考察

体检执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安机关、省监狱管理系统和省戒毒管理系统等人民警察(司法警察)以及应急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还应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体检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

考察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执行。要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全面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