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试用期。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初次就业的聘用人员订立的聘用期达到3年及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聘用人员,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
3.服务期。引进人才单位应在聘用合同中约定3-5年服务期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
4.取消资格情形。拟聘用人员在办理聘用手续后放弃聘用资格或被取消聘用资格的,记入本人诚信档案。拟聘用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聘用资格。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资格审查应贯穿于引进人才的全过程。在引进过程中的拟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
(1)报名阶段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查实后取消报名资格;
(2)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检或在体检阶段结果不合格、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
(3)公示阶段发现问题且查有实据影响聘用的,不予聘用;对发现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待问题查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4)考察阶段结果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5)2024年应届毕业生,未在2024年8月31日(含)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取消聘用资格。博士研究生未在2024年12月31日(含)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取消聘用资格;
(6)聘用通知下发前被录取为全日制高校学生(已报到注册)的拟聘用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7)拟聘用人员在办理聘用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列编聘用或在公务员考录中被录用的,取消聘用资格;
(8)拟聘用人员在办理聘用手续后放弃聘用资格或被取消聘用资格的,记入本人诚信档案;拟聘用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聘用资格;
(9)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优惠待遇
(一)安置费
1.博士研究生安置费。市直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且与用人单位约定3-5年服务期的,给予一次性安置费(税后)30万元;市直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且与用人单位约定3-5年服务期的,给予一次性安置费(税后)50万元。
2.“一流高校”或“一流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安置费。市直事业单位引进本科或硕士阶段为“一流高校”或“一流学科”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符合国家教育部公布第一轮和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建设学科名单),且与用人单位约定3-5年服务期的,给予一次性安置费(税后)15万元。
3.留学归国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安置费。市直事业单位引进2022、2023年度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500院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软科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U.S.News《全球最佳大学排行榜》排名前500院校其中之一),且与用人单位约定3-5年服务期的,给予一次性安置费(税后)15万元。
(二)人才公寓。市直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的,可按程序申请租住人才公寓过渡性住房。
五、其他事项
(一)本年度人才引进在资格复审、体检、考察、公示环节出现空缺岗位时,均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每个环节最多递补三次。公示结束无异议之后,办理手续和试用期等阶段不予递补。
(二)本年度人才引进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三)本年度人才引进中未尽事宜以及引进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由市人才引进工作组办公室研究处理,有关信息在相关官方网站上发布。
(四)本公告由通辽市人才引进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直引进单位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附件2
市直事业单位政策咨询电话:0475-8836244、8836716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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