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面试
(一)面试工作在招聘组织单位的统一安排部署下进行。
(二)资格复审及递补后达不到3:1的,以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员。
(三)面试时,招聘岗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拟聘用人数的,该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60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四)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分值为100分。
(五)“蒙汉兼通人员”岗位面试试卷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蒙古文字两部分,应聘“蒙汉兼通人员”岗位的人员面试时,“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题”部分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回答,“蒙古文字试题”部分须使用蒙古语回答;应聘其他岗位的人员可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也可用蒙古语作答,但只能使用一种语言,不能混用。对不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七、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
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和总成绩须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八、体检与考察
(一)体检在指定的医疗体检机构进行,由招聘组织单位负责。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二)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选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以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笔试成绩也相同的,按照《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高低排序;《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仍相同的,通过加试成绩高低排序(加试形式由招聘组织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三)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病史等导致体检结果不实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需要回避关系的,体检医生应进行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体检医生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应聘人员须在规定时限内配合完成考察工作,因应聘人员不配合而未完成考察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各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要组成考察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认真全面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工作或学习表现、个人诚信等情况以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具体考察时间、方式等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确定。应聘人员考察不合格的,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研究确定,可取消其聘用资格。
九、公示与聘用
(一)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经盟编委及盟人事考试领导小组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三)下列人员不得聘用:应届毕业的拟聘人员,未能如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在本次考试报名结束至办理聘用手续前,因参加其他公务员(参公人员)考录或事业单位编制内公开招聘,且被其他机关(参公单位)录用或被事业单位列编聘用的;在本次考试报名结束至办理聘用手续前,成为在读全日制学生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四)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聘用的情形,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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