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因报考者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应按该岗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八)聘用审批
公示结束后,由区卫健委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拟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解除。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关系。首次聘期3年,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拟聘用人员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四、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考试、聘用纪律或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本公告由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523-86225972(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监督电话:0523-86330065(泰州市海陵区纪委监委第四派驻纪检监察组)、0523-86339350(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科)
咨询时间:工作日08:30-12:00、14:00-17:30
指定网站: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网(www.tzhl.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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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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