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总成绩并列的处理。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能力测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能力测试成绩相同的,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A证、C证的考生优先录取。以上条件全部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八)体检和考察。体检、考察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体检、考察环节需要递补的,按该职位的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九)专业和学历。本《公告》中所称招录职位的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职位要求的专业。招录职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载明的专业为准。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十)基层服务年限。市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录用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在市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服务满4年后(含试用期),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录用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在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服务满6年后(含试用期),方可交流到上级机关。
(十一)雷同卷鉴定。笔试结束后,专业机构将对试卷进行雷同甄别,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疫情防控。考生应当服从考试组织单位和录用机关的防疫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请考生随时关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的疫情防控相关信息,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按要求顺利参加考试。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本次考录工作调整或者延迟的,将及时发布有关通知,请广大考生随时予以关注。
特别提醒广大考生,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事考试机构,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与公务员考试相关的培训班或编印考试复习教材资料,切勿上当受骗。
本《公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公务员考试现行相关考录政策规定执行。
考录工作咨询电话: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0971—6165203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0971—6328564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
0971—8258586(网上报名技术支持)
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20年7月10日
来源:
http://www.qh.gov.cn/zwgk/system/2020/07/10/0103623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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