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工作单位按考生在报名登记表中填报的分配志愿进行分配。针对同一个招聘岗位涉及多个学校(片区)的,考生报名时可选择两个学校(片区),并填报A、B两个志愿。分配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以“平行志愿”的方式进行录用。如A、B两个志愿都没有录用,由区教育局统一调配,如不服从调配的不予录用。
签订就业协议后,应聘人员还须参加下一步的体检和考察。除协议书约定的条款外,如应聘人员体检、考察不合格,就业协议则自动解除。
(四)体检
体检标准和程序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工作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按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或体检结果不合格者淘汰。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
(五)考察
考察由海曙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参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等公务员录用考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考察不合格者淘汰。自愿放弃考察者,须在考察名单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曙区教育局递交书面申请。
(六)公示与聘用
考察合格后,对拟聘用人员在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被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聘用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公示期满,对拟聘用人员无异议或反映问题经查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在办理聘用或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时仍将审核档案资料,若发现拟聘用人员档案资料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将取消聘用资格。
四、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有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
(二)不能按规定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毕业证书(学历学位认证书)上的学历、专业与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不相符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被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教育工作的,解除聘用合同。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聘用起两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的,解除聘用合同。被聘用人员在签约学校至少工作满5年。
(四)由于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原因造成拟聘用人员空缺的,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五)有关招聘信息请随时关注海曙区教育局门户网站:/col/col127662/index.html
咨询电话:0574-87070376;0574-87195724。
监督电话:0574-89188317(海曙区纪委区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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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中小学教师(第二批)招聘需求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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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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