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面试结束后,依据总成绩按照岗位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四)体检
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应在体检公示期内提出复检申请,在指定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为准,并作为最终的体检结果。考生自行体检者无效,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五) 考察、公示及聘用
考察采取档案审查、实地调查等形式进行,主要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心理素质、工作能力、平时表现等。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省、市、县(区)总工会分别办理相关聘用手续,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享受市、县、区级工会发放的试用期工资待遇。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省、市、县(区)级工会发放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并解除劳动合同。
在合同期内,凡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市、县(区)总工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根据受聘人员能力、现实表现和本人意愿确定是否续签合同。
(六)替补事宜
体检、考察、公示环节出现考生放弃岗位或不符合招聘条件的,按该岗位招聘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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