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员管理
(一)签定合同。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设立全科医生特设岗位的公立医院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与特岗全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聘期4年,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调查核实后视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聘用。
(二)考核管理。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聘用合同确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在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和评价的基础上,强化对特岗全科医生的年度考核。对成绩突出、考核优秀者在绩效工资分配时予以倾斜;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三)执业注册管理。特岗全科医生上岗前必须注册为全科医师,由服务的乡镇卫生院按规定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或变更手续。
(四)户籍、组织关系。聘期内户口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单位管理,人事档案按照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统一管理。组织关系转至服务所在单位。
六、激励与保障
(一)薪酬待遇。特岗全科医生在聘期内,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工资收入与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收入水平相衔接。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县财政共同承担。
(二)社会保险及其他待遇。特岗全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确保特岗全科医生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三)教育培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优先安排特岗全科医生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为特岗全科医生提供有全科医学特点、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技术指导和支持作用,定期对特岗全科医生进行培训。
(四)职称晋升。特岗全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累计服务时间。特岗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将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评价等作为特岗全科医生职称评审时的重要因素。
(五)服务期满安置。特岗全科医生在聘期满后,在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公开招聘的前提下,通过考核招聘方式,符合条件的可招聘到原单位工作,也可通过公开招聘,到其他医疗机构工作,招聘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纳入公立医院或基层医疗机构人员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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