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及考察
1、体检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体检医院由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
2、体检项目或标准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进行。体检结果报市人社局。应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根据用人单位主管部门需求情况按照面试考核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体检工作结束后按照等额确定拟聘用人选。
3、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根据拟聘用岗位要求,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被考核对象综合素质,对以上情况形成书面考核材料,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五)公示和聘用
1、对拟聘用人员在包头党建网、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公示期为7日。监督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公示结束后,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将公示无异议拟聘用人员相关材料、归口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汇总审核后,提交市人才引进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报市编委领导审定,办理用编和人事聘用手续。
2、2018年应届毕业生未按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在人才引进工作聘用通知下发前被新录用为公务员或通过公开招聘被新聘用到业事业单位的,聘用通知下发前考上全日制研究生并已到录取院校报到注册的拟聘用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3、拟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引进人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4、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所空缺的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5、受聘人员对符合《关于包头市加强重点领域人才工作十项措施》条件的,享受相关待遇。
四、纪律监督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履行人才引进工作的面试考核、体检等职责及办理其他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引进工作公平、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对违反人才引进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为了维护人才引进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客观性,凡发现并经查实考生的报名、面试考核、体检考察、聘用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人才引进面试考核均不指定考试用书,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四)人才引进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其他事项
人才引进过程中,有关通知、岗位调整、成绩公布、体检、递补、聘用等事项在包头党建网、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网站公布,请应聘人员密切关注网站信息,并按照要求携带规定材料,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环节引进工作,凡未按要求参加人员视为主动放弃该环节和下一环节资格,责任由应聘人员自负。
六、政策咨询
1.政策咨询电话
包头广播电视台人力资源部:6988219、6988357
包头广播电视台监察审计部:6988220、698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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