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4)获奖证书、成果证书、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5)发表论文或作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6)应聘具有工作经历岗位的,要按要求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工作期间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一式二份(单位法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等相关材料。盟外在职的应聘人员必须提交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7)应聘人员本人必须在《报名登记表》上签名承诺,保证递交的相关资料与人事(学籍)档案相关内容一致,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相关资料和内容真实可信。
(8)应聘人员资格初审前,需要确认参加资格审查的应聘资料是否齐全,将应聘所需资料编制成资料目录,并附应聘所需资料复印件,要分别装订成册二套,资格初审时递交工作人员,作为书面审查的唯一依据。
(9)应聘人员递交未按要求装订成册的相关应聘资料,造成丢失或递交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影响书面审查结果的,责任由应聘人员自负。
(三)书面审查
1、本次引进人才,采取通过书面审查方式确定应聘人员参加评估资格。组建审查组,根据引进条件和要求,对应聘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各项内容逐项进行书面审查,确认参加评估资格。
2、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不占用引进岗位计划数,经书面审查符合岗位引进条件的,直接进入体检。
3、书面审查结果在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兴安盟人事考试网站上公示,书面审查不合格,一律取消参加评估资格。合格的,由盟人才服务局发放《评估通知书》。
(四)评估
1、评估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在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兴安盟人事考试网站上公布。
2、评估结果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报盟“人才强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兴安盟人事考试网站公布。
(五)体检
1、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国家关于公务员体检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2、应聘人员未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
3、体检医生与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必须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4、体检环节出现缺额的,根据评估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等额递补。递补时出现评估总成绩并列的,再次进行评估确定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
5、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入考察,体检结果在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兴安盟人事考试网站发布。
(六)考察
1、考察工作由各引进人才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具体考察时间、方式等由各引进单位确定。考察内容主要为被考察的应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有回避关系等方面的情况。
2、考察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考察环节出现缺额的,根据评估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等额递补。递补时出现评估总成绩并列的,再次进行评估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员。
3、考察工作结束后,各引进单位要将考察工作情况和拟引进人员考察结果书面报送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公示和聘用
1、对考察合格的拟引进人才信息在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兴安盟人事考试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公示期满,对在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有据的,不予引进;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引进,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引进。
3、公示期满,没有问题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入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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