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届毕业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引进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三)引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二、引进人员管理
(一)引进人员按其引进单位所属地区由市和旗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与用人单位双重管理。
(二)用人单位要合理安排、调整引进人员的岗位,并将岗位、职务变更、调离或辞职等情况及时向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三)用人单位每年不定期对引进人员进行单独考核,或在年度考核干部时把引进人员作为单列对象进行考核,也可结合所在单位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报送市和各旗县市区组织部、人社局。
十三、其他事项
(一)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硕士研究生聘用在乌兰察布市范围内中小学校任教的,享受《乌兰察布教育系统引进优秀人才计划实施办法》(乌教字〔2015〕114号)相关优惠政策。
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是指:北京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
(二)项目人员是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人才储备计划;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组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自治区团委牵头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招募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城镇社区、苏木(乡镇),主要从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及社区管理与服务等工作的“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
(三)本次人才引进对考察、体检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考察、体检造成岗位缺额的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对引进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人才引进工作全过程,在人才引进工作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引进人员与引进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四)本次人才引进公告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将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发布,请予关注。引进人员在人才引进工作期间要保持所留电话通讯畅通,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沟通不畅而影响面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五)本公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招聘政策咨询电话:0474-8320213
网报技术服务电话:0474-8150963
咨询电话开通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件1.《乌兰察布市2018年市直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
附件2.《乌兰察布市2018年旗县市区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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