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应聘心理咨询健康教育教师和辅导员岗位的人员
本类人员的考试考核主要分为笔试和面试,分值各100分。面试前,应聘人员到指定地点参加学校组织的心理测试,测试结果不纳入总成绩,仅作为参考。具体事宜以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人力资源处网站通知为准。
(1)笔试内容为岗位相关专业基础知识。
(2)心理咨询健康教育教师岗位的面试比例为1:2,辅导员岗位的面试比例为1:3,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面试内容为自我陈述、专业考核、现场答辩。重点从师德、事业心、责任感、心理素质、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及创新能力、举止仪表、专业基础知识及应用能力、综合职业能力等要素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5、关于考试考核
试讲单科成绩70分为合格,其他单科成绩60分为合格。单科成绩不合格,不能进入下一环节的考试考核。
未达到面试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名额或取消招聘。其中,属急需紧缺人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面试比例。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应聘人员签字确认。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以及未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岗位面试成绩未达到7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考官对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90分以上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招聘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
面试具体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办法》(渝人社发〔2016〕281号)执行。
6、考试考核总成绩计算方式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应聘人员考试考核总成绩=专业能力测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2)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学位应聘专任教师岗位的考试考核总成绩=笔试成绩×30%+试讲成绩×30%+面试成绩×40%。
(3)应聘心理咨询健康教育教师和辅导员岗位的考试考核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考试考核总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七、体检
根据招聘名额,按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若最后一名体检人员出现并列时,以初试(即笔试或笔试+试讲)成绩高者优先,若初试成绩仍出现并列,则加试一轮面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由学校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实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2010〕19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等相关规定,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除按相关规定应在当场或当天复检并确认体检结果的项目外,用人单位或受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不再组织二次复检。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弃权,取消招聘资格。
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按报考本岗位且面试合格者的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八、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学校对其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并对其报考资格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统一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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