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8年应届毕业的拟聘人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取消聘用资格。
3.应聘入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聘用且未满试用期的(列编招聘,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下发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或在公务员招考中被新录用的(以录用主管机关下发录用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4.公示无异议的聘用人员,医院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5.应聘人员在招聘中违规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行为处理规定》有关条款规定,记入应聘人员诚信档案。
(九)其他事项
1.对应聘者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应聘者与应聘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2.本次招聘各环节出现缺额的,依次进行递补。同一岗位递补最多进行3次。
3.面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4.对违反公开招聘工作纪律的应聘人员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公开招聘工作接受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选派督察员进行全程监督。
6. 本次招聘我院不指定复习范围和考试参考用书及资料,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提醒应 聘者谨防受骗造成损失。对于散播虚假信息扰乱招聘秩序者,医院将依据法律追究其责任。
7.未尽事宜将参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8.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精神卫生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十)咨询和监督电话
1.咨询电话:0471-4935351(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
2.网报技术咨询电话:0471-6601158、6601168、6600198(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3.监督电话:
0471-6924898(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0471-6944911(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精神卫生中心)2018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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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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