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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区从2016年退役士兵中招考事业企业单位人员27人通知
2017-11-22 22:31:17   地区:重庆   浏览:0

⑥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8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2)战时立功奖励。

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每次计20分;战时荣获个人二等功的,每次计40分;战时荣获个人一等功的,每次计80分;战时荣获个人荣誉称号的,每次计10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3)奖励认定。

获得优秀士官人才奖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具备受奖证书,同时档案中必须具备奖励通令;获得上述其他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中必须同时具备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获得平时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3. 职业技能等级记分

以档案中《XX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予以计分。

(1) 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

(2) 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

(3) 高级技能(三级),计5分;

(4) 技师(二级),计7分;

(5) 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

职业技能等级记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4. 残疾等级记分

(1) 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40、30、20、10、5分;

(2) 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30、20、10、5、3、1分。

残疾等级记分以量化考核时的残疾等级为准记分。

5. 烈士子女记分

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6. 其他情况记分

(1) 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其中,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5分。

艰苦边远地区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2010〕115号)列出的行政区域确认。

(2) 从事核专业工作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

(3) 服役期间参加过对外战争,作战地点在境内的,每1天计0.1分;在境外的,每1天计0.2分。

符合上述情形两(含)种以上的,累计计分。

有上述情形的,部队团以上单位应予以确认并记入士兵本人档案。地方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为准。档案丢失或其中部分材料丢失的,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7. 减分

(1) 处分减分。

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撤职处分的,分别减5、10、15、20、40、60分。

多次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2) 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

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的,该材料不计分,并在总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为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3倍。

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

说明:以上各种立功、受奖情况必须档案中要有制式正规的登记表,其它有关情况必须档案记录清晰,复印、涂改无效,量化评分分值由区民政局审查确定。

六、公示

笔试分数加上量化评分分数的总成绩在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

七、考核与选定单位

(一)考核:“一类人员”和“二类人员”的总成绩为笔试分数加上量化评分分数,“一类人员”从高分到低分录取27名等额确定为拟聘人选,“二类人员”从高分到低分录取1名等额确定为拟聘人选,如果总成绩有并列以及进入拟聘人员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量化评分分数从高到低、《综合基础知识》成绩、《管理基础知识》成绩、年龄从大到小的顺序确定人选(以下环节中出现并列时均按此办法进行确定)。拟聘人选由区民政局对其进行政审(拟聘人员在待安置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政审不合格的,依次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