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格复审时,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聘人员属于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须向招聘单位提交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属于企业职工并签有劳动合同的,须向招聘单位提交本人所在企业同意应聘的证明。应聘人员故意隐瞒工作经历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应聘人员承担。
六、面试
(一)面试由地调院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有关要求在报名网站和地调院网站上公布。面试满分为100分。
(二)应聘地球化学勘查(蒙汉兼通)岗位的人员,面试考察蒙汉双语能力;应聘其他岗位的人员,面试可用汉语作答,也可用蒙古语作答,但只能使用一种语言作答,不能混用。对不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三)对于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岗位,该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招聘单位事先设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或达到其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评委组)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成绩,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四)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1.博士研究生岗位的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
2.本科及以上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经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在报名网站、地调院网站上公布。
七、体检与考察
(一)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选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并超出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以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笔试成绩也相同的,由地调院组织加试(加试形式由地调院根据实际确定),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二)体检由地调院组织实施,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费用自理。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项目、标准和规定进行。应聘者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病史等导致体检结果不实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考察工作由地调院组织实施。应聘者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八、公示与聘用
(一)地调院公开招聘领导小组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和地调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且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地调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二)2017年应届毕业的拟聘人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应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聘用且未满试用期的(列编招聘,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下发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或在公务员招考中被新录用的(以录用主管机关下发录用批准文件为准),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四)应聘人员在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后放弃聘用资格或被取消聘用的,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五)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管理和社会保险制度,院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在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合同鉴证,享受国家和自治区人社厅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六)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九、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纪检组、人事处及地调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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