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毕业证要求:2017年应届毕业生未颁发毕业证之前持加盖学院(系)和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处)公章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以研究生学历报考的需同时提供研究生和本科两个阶段的)(非应届毕业生参加复审前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打印)。
3.资格复审将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隐瞒在读中专生、大学生或研究生等真实身份以及提供虚假工作经历证明,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一律取消应聘资格。
4.服务基层项目生,须提供项目服务期满证书或者服务项目旗区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于大学生退役士兵的,须提供士兵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5.因资格复审不合格、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资格复审等情况致使应聘名额空缺的,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并由旗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递补人员,进行资格复审,递补只进行一次。
(四)体检和考察
1.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通过资格复审后等额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范围。
2.体检工作由旗卫生计生局会同各招聘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体检医院由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
体检项目或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体检结果报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生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体检工作结束后按照等额确定进入考核人选范围。
3.考察工作由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聘用岗位要求,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被考察对象的综合素质,同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对以上情况形成书面考核材料,报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报考人员应在20日内提交考察工作所需的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对考核不合格的或自动放弃的考生取消其聘用资格,并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4.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环节的考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其他招聘考试。
5.体检、考察结果由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五)公示和聘用
1.对拟聘用人员在准格尔之窗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由旗人社局、编办、卫生计生局备案登记,由旗直公立医院发文并办理聘用手续。
2.在本次招聘聘用通知下发前,出现考生被录用为公务员或通过公开招聘聘用到其它事业单位等情况造成岗位空缺,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3.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所空缺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4.用人单位须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6年。聘用合同中应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研究生学历者试用期为6个月,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者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所空缺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5.所有被聘用人员不能调动。被聘用人员要求在2年内取得与招聘岗位相应执业资格,否则予以解聘。被聘用人员全部由公立医院统一调配使用,在聘用期间须到所直管的基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服务4年以上。
四、其他
(一)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任何阶段及试用期期间发现应聘人员与应聘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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