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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市招聘543名高层次医学人才公告
2016-11-28 20:06:39   地区:重庆   浏览:0

 

参加现场考核的应聘人员须带上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及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有关资格证件(2017届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须带上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于12月16日8∶30前到中山大学北校园运动场报到。

本次招聘岗位适用于两场招聘会,如招聘岗位在第一场完成,不再用于第二场,请各考生合理选择招聘场次。

六、考核方式

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组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市级卫生计生单位赴中山大学、中国医科大学组织现场招聘,各引才单位成立引才小组,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现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参加现场考核,根据考核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人选。

实际参考人数与拟招聘岗位数比例应不低于2∶1,如达不到规定比例,相应递减招聘岗位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急需紧缺人才和特殊岗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若经认定的紧缺急需或特殊岗位仅有1人报名并参考,该人员的考核成绩不得低于该招聘事业单位岗位中形成竞争关系并确定为体检人选的考核成绩的最低分。

被确定为体检人选的人员当场签订聘用协议(应届生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其他考生签订聘用协议)。

七、体检和考察

体检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要求, 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人员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招聘单位对其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统一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因体检、考察、资格条件复查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八、公示

考核等有关事宜,可登陆重庆市医药卫生人才网查询。

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毕业院校、专业、毕业时间、考核成绩和拟聘单位及岗位所需其他条件等。

九、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各招聘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等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签订《就业协议》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国家、重庆市和学校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考核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试用期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考核招聘的人员须在招聘单位服务5年以上,未满服务期的,解除人事关系并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2017年应届毕业生在2017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的,不予聘用。